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
国有和集体流通企业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甬政〔200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和集体流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和集体流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流通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全市国有、集体流通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发展后劲不足,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等问题仍较突出,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此,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流通企业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整体推进,优化结构,加大流通企业改革力度
1.按照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要求,结合机构改革,组建市属资产控股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对承担市场调控职能的企业(包括政府特许经营的项目),改组改制成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少数净资产规模大、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革,促使优质资产向其集聚,加快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股份公司。对一般的中小企业,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合、兼并、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组和改革,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对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可通过兼并、破产、歇业等措施退出市场;鼓励利用原企业经营项目,由职工自愿出资重组新企业。
3.改制企业应按照《
劳动法》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有关规定算清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因企业破产、歇业等无法继续就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实施经济补偿或续接社会保障。改制企业用于职工、退休人员衔接医疗保障关系所需资金,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4.对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在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富裕职工,可以按市政府甬政发〔1998〕158号文件规定办理社会退养手续,享受“三家抬”待遇,不再予以经济补偿。企业享受的“三家抬”政策所需资金要确保落实,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