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企业经营者、职工、社会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购买国有、集体产权。凡安置原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经批准,给予转让价格20%以内的优惠。其他付款优惠政策,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6.鼓励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骨干持大股,其持股资金原则上一次性以现金出资。经资产运营主体或主管部门审定,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可实行股份期权奖励。
7.为了理顺劳动关系和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关系,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所得原则上返还资产运行主体。国有企业租用的直管公房产权,由国资管理部门经评估后划归资产运行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本。
8.改制企业房产评估增值部分,经财税部门审核,三年内免征房产税,评估增值所得折旧计入成本。为推进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和大型骨干企业,经批准,可享受集团公司汇总(合并)交纳所得税的政策。企业向下属投资企业收取的资产占用费、水电费、利息(代收代付)等实行差额征税。
9.为优化资产结构,对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调整等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过户,应简化手续,免征营业税、契税等税金,并按市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二、加大投入,开拓市场,增强流通产业发展后劲
10.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建立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滚动使用,重点开拓外地市场,具体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市级以上重点市场,各县(市)、区根据财力可能,在市场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地方税收入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流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市场建设。
11.对政府重点培育的“菜篮子”商品的批发业务和连锁经营的,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12.对专运“菜篮子”商品的车辆,凭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车辆标志、动植物检疫证书或运单,免收除高速公路外的一切过路、过桥、过隧道费,免收产地检疫费。自产自销“菜篮子”商品的,凭有关证明,免征增值税,免收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3.农贸市场(含“菜篮子”配套的农批市场)建设用地可由行政划拨。免缴大市政配套费、小区配套费、人防费等有关费用。
14.市级以上重点商品市场按照省政府浙政〔1998〕13号、省财政厅浙财商〔1999〕7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市场政策执行。同时享受市政府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建设期间享受农贸市场的有关政策,并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
15.开发建设小区(社区)项目,要按照商业发展规划,预留商业用地,流通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做到合理配套商业、服务网点(包括农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