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属对行政机关对劳动争议问题的调解、处理不服的;
4.对有关机关或机构作出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服的;
5.对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有异议的;
6.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行为不服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等部门申诉的,信访、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等部门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耽误申请人的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视为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应书面提出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确认其理由是否成立。
(四)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一款中所称“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按以下规定确定:
1.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知道的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
2.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知识的时间为当事人签收时间;
3.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时间;
4.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
5.认为行政机关对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申请履行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答复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五)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经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