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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实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转送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转送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应当送达申请人。
  (七)对依照行政复议法十八条规定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期限,自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受理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八)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所称的“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后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九)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体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十)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可以提出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对其行政赔偿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审查其提出的理由,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撤回:
  1.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
  3.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且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不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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