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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

  兵役登记日15日前,兵役登记站(点)应以告示形式将兵役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公民。
  第十五条 兵役登记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适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政治、文化初步审查。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征:
  (一)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
  (二)本人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其劳动收入是家庭生活主要来源的;
  (三)残疾军人子弟和革命烈士子弟(但本人自愿的除外)。
  第十七条 适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征:
  (一)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
  (二)患有较严重疾病不适合服兵役的。
  第十八条 适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集:
  (一)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第四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审定新兵

  第十九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或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的军医参加。
  第二十条 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需要进行体格复查的,由上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普通兵的体格复查比例根据征兵命令和上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兵全部复查。
  省征兵办公室对征集的特种兵和执行特殊任务的兵员统一进行体检。
  第二十一条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征公民参加征兵体格审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参加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其体检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或区域联合审查制度。
  县级征兵办公室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有关单位或组织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出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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