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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四条 科协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专业的继续教育、创新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科协应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发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十六条 科协应与民营科技实业家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为民营科技实业家出国(境)考察、交流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科协在科普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反对封建迷信,揭露和抵制各种伪科学、反科学行为。
  (二)利用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提高青少年科学技术素质。
  (三)开展城市科普活动,建立街道、社区、企业科普网络,面向城市公众进行科普教育。
  (四)建立健全并巩固农村科普网络,指导农村成立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协会,组织科技工作者深入农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组织科技工作者建立农村科技示范基地、园区,促进全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升级。
  建立农村科学技术培训站(点),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传授生产技能,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培养农村科技人才,推动农业科技进步。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干部群众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掌握最新科学技术动态,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
  (六)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老区、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扶贫,依靠科学技术脱贫致富;建立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引进科技人才,提供科技资金、器材和先进实用技术以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和学术交流、科普等专项经费;
  (二)科协依法兴办的科技企业、事业所得收入;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和学术交流、科普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省、地、县三级财政每年对科普经费的投入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人口每人平均0.1元的标准,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而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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