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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五)把深化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于2004年之前有计划、有步骤地组建若干个省级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全省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此类中心的组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我省经济、社会当前和今后发展对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的需求;2、选择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作为依托;3、打破部门、地域和所有制界限,实行优秀人才和优势学科(专业)综合集成;4、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运行和管理。
  二、配套政策
  (一)科研院所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2、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从完成转制工作的次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金。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养老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取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在事业费和自有资金中支付。
  (三)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富余职工安置费不足时,经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资产变现资金(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转让收入、职工购买有资产的变现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赁费等)优先解决。
  (四)在转制过程中职工内部退养问题,由单位自行决定,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其登记注册的名称可用原科研院所的名称,也可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六)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或企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时,经省政府批准,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闲置资产、政府投资建设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可继续由科研院所代管和使用,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使用所得收入上交省财政,按规定专项用于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
  科研院所向企业化转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产核资、评估资产、界定产权。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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