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章 引进资金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和投资人,在引进资金到位后,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奖金。
1.引进赠与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
2.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同期利息差额的10%。
3.为开发区引进资金和投资进行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投产后,奖励引(投)资额的1%。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十二条 直接受益的开发区企业也应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六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类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以各种形式参与开发区建设。对来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并为其创业、居家、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成果转让、职称评定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对要求来开发区进行高新技术攻关、领办、创办、租赁企业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开发区急需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推荐联系用人单位,迅速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是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由接收单位申报有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 凡到开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从优确定其报酬,并享受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特殊补贴。
第七章 经营环境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承诺服务,确保水、暖、电、汽供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各类企业及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