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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0)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0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工作,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外,省主要新闻单位应当进行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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