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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00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6月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到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为适龄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成员互助献血。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审定、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统一规划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献血与用血总量的基本平衡。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按计划参加献血;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参加献血。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
  (二)根据当地用血需求情况;拟定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下达公民献血年度计划;
  (三)组织、调配血源;
  (四)管理和发放《无偿献血证》;
  (五)管理和审批医疗用血。
  第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查处采血、供血、用血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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