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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申请: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根据申请登记(备案)的事项,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照规定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文件送交登记管理机关。
  (二)受理: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文件、证件齐备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文件、证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登记(备案)的事项和开办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四)核准:经过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
  (五)发(缴)证书:对核准登记(备案)的,颁发有关证书;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收缴有关证书。
  (六)公告:对核准登记(备案)、注销登记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税务登记,办理人事、劳动、社会医疗保险等有关手续。同时将印模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副本,除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举办主体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有关登记(备案)事项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金额和使用的情况;财务管理和决算情况等。
  第四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相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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