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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窃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三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或指使、帮助他人窃电。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专用窃电装置。
  第四条 反窃电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窃电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窃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可在本供电营业区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用电检查,如发现窃电行为应及时报告,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窃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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