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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四)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其主营项目建成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受限制,企业的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手续;外来投资企业除出口自产产品外,经省级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购出口云南省生产的其它产品(属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专项报批);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开拓云南省周边邻国市场,外来投资企业一经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可申请获得边贸经营权和对周边国家边境地区的外经权。
  (五)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云南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开发,除现行的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外,可采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鼓励外来投资者与我省民营企业以及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来投资者设立行业性的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对土地进行成片开发,对优势资源进行区域性综合开发。
  (六)外来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开拓市场的能力,自主确定产品销售方向和内外销比例。
  三、为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按照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取消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和事项。按规定只需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不需要政府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以及只需予以核准的事项和项目,一律不再审批。
  (八)建立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及主办部门负责制。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必须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办事地点、办事员姓名,并承诺工作时限。主办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或作出答复。
  (九)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和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省和地州市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研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的实施;各级政府领导每人都要负责联系1 ̄2户外来投资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更好地指导招商引资工作。
  (十)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前和投资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各级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
  (十一)建立公开评议制。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与外来投资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或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对部门工作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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