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机构改革
中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加强对机构改革中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根据《
公司法》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0〕2号),凡隶属被撤销部门、单位的国有企业,统一转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所投资的企业或下放所在市州、县(市、区),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含有一定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在主管部门、单位撤销时,转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所投资的企业或控股参股的企业,也可下放所在市州、县(市、区),实行属地化管理,进行公司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制度创新。
不含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公司制改造,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