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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六号)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5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9日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守本条例。
  职工按房改政策和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的上市交易,按照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工作。
  房地产交易应简化程序,规范行为,方便当事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五条 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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