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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小组长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按照《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村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补选。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临时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二)村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承担的劳务和集资方案;
  (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集体宜林四荒地的承包、租赁和拍卖方案;
  (四)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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