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村务公开包括以下事项:
  (一)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划拨、开发等情况;
  (二)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抵押;
  (三)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各种农用物资的分配;
  (四)扶贫、救灾、救济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
  (五)水价、电价及水电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
  (六)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及计划外生育的处理情况;
  (七)村接待费的分项支出;
  (八)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九)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属农民负担的事项,必须公布相应的政策规定及费用收缴标准。
  第二十三条 村务公开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上半年于七月底之前公开、下半年于次年一月底之前公开;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村务公开采取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召开会议、进行广播、发明白卡等形式。村民委员会必须对公开的事项存档备查。
  需村民小组公开的事项,按以上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村务公开的一般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涉及村级财务收支的事项,必须逐项逐笔公布,并公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提出查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十五户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查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以内核实并重新公布。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布内容不真实,或者对村民的查询不答复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物或者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尊重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正确贯彻国家法律和政策;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农业发展信息;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村级财务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