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2、从事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机场附属设施、电站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的,减免场地使用费。
  3、从事先进技术开发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的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有权机关批准,当年可减半缴纳场地使用费。
  4、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
  5、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三、审批手续
  (三十)在我省投资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由我省自行审批。
  (三十一)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竞标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享受国家相应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
  (三十二)在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重点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省内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凡条件具备、资料齐全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合计20个工作日内办完一切手续。
  四、投资保障
  (三十三)鼓励外商来川依法投资、自主经营。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等生产、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经营年限的限制。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其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均可批准、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十五)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含国家批准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对中方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足部分,中方投资者可按规定向境内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人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
  (三十六)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明白卡制度”。省政府在两年内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将对乱收费行为给予严肃查处。
  (三十七)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重点开发区内的企业具备规定条件并报经海关许可,可以申请设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
  (三十八)为外商搞好“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国际俱乐部、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台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省情展示中心等服务机构的工作水平,完善服务体系,认真处理各类投诉,努力为外商提供及时、公正、优质、高效的投资服务。
  五、附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