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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0〕20号 2000年5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对于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体系,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和供应制度,将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各级政府和房改部门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情况、资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这一项原则,省、地市两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都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把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项事关房改成效的大事抓紧抓好。
  三、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实行两级管理。只在省、地市两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县(市、区)不设管理机构,其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统一由地市管理中心负责,县(市、区)房改办协助。已经设立管理中心的县(市、区),要在地(市)房改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作好业务、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和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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