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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
 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37号 2000年4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拟定的《关于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关于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行政监察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两方面的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分级分层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违规问题,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国债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国债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保障并提高工程质量,维护政治纪律和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为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建设环境。
  二、主要任务
  这次执法监察,主要对1998年以来国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检查以下内容:
  1、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有无不按程序进行建设,有无违反规定将已完工的项目重新纳入计划,骗取国家投资;有无将已落实投资渠道的在建项目又列入计划,用新增投资冲抵过去的投资归还贷款;有无采取其他手段虚报项目,骗取国债资金的行为。
  2、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有关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使用国债资金;国债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挪用国债资金弥补行政事业费不足或搞其他建设;有无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以及采取其他手段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行为。
  3、在工程建设质量方面,是否把好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是否严格遵守工程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隐患等。
  4、在建设环境方面,是否落实了项目所在地政府为项目建设环境保障第一责任人制度;是否落实了国家和省上对项目的有关的优惠政策;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有无在项目建设单位吃、拿、卡、要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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