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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39号 2000年4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行为,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和我省的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0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清理整顿,要实现以下目标:
  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继续执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撤销。
  (二)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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