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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1984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修正)
 (1983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的个别条款的决议》(修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为加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
  三、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四、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二)会同有关方面草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有关方面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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