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9月22日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代替。)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0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7年10月16日发布的《
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各条文中的“气象主管部门”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或者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四、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