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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辖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0年5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应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
  三、是否符合财政预算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合同中是否包括采购办及采购机关等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交货地点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采购办审定。采购办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必须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厅并送采购办备案。采购办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关应当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采购办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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