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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9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江西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已经2000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2000年6月2日
             江西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测绘单位应当在施测前,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到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担测绘任务的,由总揽或者主要承揽测绘任务的单位办理登记。
  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当在施测前一个月,将年度测绘计划连同原规划一并提交省测绘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测绘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省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抄送有关下一级测绘主管部门: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E级以上GPS测量以及四等以上(含四等)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二)用于测绘的摄影与摇感;
  (三)符合下列规定限额的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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