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征缴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6%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由市医保基金中心分年龄段按不同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一)在职职工45岁以下的按1%划入;
(二)在职职工45岁以上(含45)的按2%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退休金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划入;高于的,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划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后的其余部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的补助及部分诊疗项目的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医保基金基金中心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及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其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二十八条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听取市医保基金中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