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管理,实行外迁移民资金、任务双包干
按照国家规定给接收外迁移民安置地政府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补助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和生产资料购置费等,省上如数拨付给接收安置地政府。各接收安置地政府可用移民的基础设施费来改善安置地通路、通电、通水和教育等基础设施条件。移民带来的生产安置费可集中起来开发当地资源,发展高效农业。在国家移民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的同时,实行移民安置任务包干。各级接收安置地政府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负责把移民安置好,把有限的移民资金用好,管好,真正用到外迁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上。在安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不等不靠,自己想办法克服解决。
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省接收安置三峡外迁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移民局制定《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政府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接收安置县应设立移民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克扣。特别是按规定安排给外迁移民个人使用的资金必须一分不少落实到移民人头上。各级财政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对三峡外迁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经查证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从重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优惠的扶持政策,让外迁移民尽快安居乐业
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期不变的前提下,对分散安置的外迁移民,可采取调整集体机动地或局部小调整的方式,调整划定移民的承包地、自留地,并及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移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按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为外迁移民修建住宅提供用地,其用地指标由各县(市、区)在当地年度计划中调剂解决。移民建房占地由各县(市、区)在开发修理的耕地中给予补充,并免征耕地占用税。移民建房要和中心村建设结合进行,坚持统一规划,但不统一规定建房标准;建房是自建、联建或委托代建,由移民自定。对自愿要求到集镇建房的移民,接收安置地政府要给予支持,按当地居民进镇建房和务工经商的政策一视同仁,并免收移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了帮助移民建房,各接收安置地乡(镇)政府要负责为移民统一办理宅基地和建房有关手续,有关费用由当地乡(镇)政府统一支付;要负责搞好宅基地的场地平整,为移民提供建房期间的食宿和建材、运输等方便,并从基础设施费中拨给每个移民1000元的建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