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八日 川办发〔2000〕45号)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0〕25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综合目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公安厅、劳动厅、卫生厅、民政厅、建委、计生委、工商局、省政府目标办负责人为成员。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生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责任目标及分值
(一)公安部门
1、及时提供本辖区内人员户口包括暂住户口变动情况及外来人员信息(20分)。
2、办理婴儿户口登记时,要查验生育计划安排文件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计划外生育处理决定书,并将了解到的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情况反馈给计划生育部门(20分)。
3、在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或暂住登记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名单抄送暂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部门(20分)。
4、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流动人口管理收费的通知》(川办发〔1999〕9号)规定,使用专用收据收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并及时全额上解(20分)。
(二)劳动部门
1、实行《就业证》的市、地,对外来人员办理《就业证》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没有加盖计划生育查验合格章的,不予办理(20分)。
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20分)。
3、协助管理失业后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