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变动单位
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59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变动单位资产处置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变动单位资产处置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 2000年5月8日)
为妥善做好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新组建和分设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按财务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置。其中: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资产处置,先由各单位进行清算,经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批;由省财政厅负责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直接报省财政厅核批。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机构变动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企业财务通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
三、机构变动单位的经费,在新机构组建之前,仍由原单位负责维持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等项开支。待新机构组建后,由新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