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0〕45号 2000年4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的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还贷收费公路;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有偿受让前款公路收费权或依法投资建成的特许经营收费公路。
第三条 凡自治区境内利用贷款或集资新建、改建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大型桥梁、隧道的收费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车辆通行费管理机构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规模控制”的原则,对全区公路收费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投资者依法享有收费权、受益权。
第六条 收费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非法占用收费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费公路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通行车辆。
第七条 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的收费公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区公路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段,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收费公路,资本金不得低于该条公路建设概算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