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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2000)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济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驻渝机构;
  (五)国家规定由外经、民政等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渝机构;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其他应当申领代码的机构。
  第六条 申领代码,应当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代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或立文件复印件;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领人报送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赋码的书面答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赋予代码,发给代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赋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代码证的正本和副本(含IC证)具有同等效力。
  代码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地址,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原代码证、变更登记证明到原办证机关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应当在被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原代码证、被注销登记证明到原办证机关办理代码注销手续。
  代码一经注销,不再启用。
  第十一条 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代码证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代码证的年度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三条 代码证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携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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