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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定岗工作,由各单位党组(党委)负责实施,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一般应按照下列办法和步骤进行。
  (一)设置职位。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层层分解,以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层次职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
  (二)制定方案。在设置职位的基础上,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试行)(晋组发〔199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人员定岗实施方案。
  (三)动员部署。各单位要深入了解人员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搞好动员部署,公布内设机构、职位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
  (四)确定人选。人选确定采取竞争上岗、组织决定、双向选择等方法进行。处级领导职位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人选。因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这次不宜采取竞争上岗方法确定的处级领导职位人选,应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由各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主任科员以下职位采用双向选择的方法确定人选。
  各职位人选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产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参与竞争。
  对政府工作部门内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计划审批的公务员,凡符合轮岗条件的,都要进行轮岗,轮岗数量一般要达到同级职位总数的30%以上。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的产生。
  在采取组织决定和双向选择办法确定人选时,应优先考虑学历较高人员和所学专业、所具有业务技术专长与职位要求相近人员。
  (五)组织任命。人员定岗,由各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任免规定,重新任命定岗人员职务。
  (六)总结备案。各单位人员定岗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备案。
  四、人员定岗工作的要求
  (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顾全大局,增强组织观念,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走与留的问题。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人员定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定岗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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