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2000年7月10日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正常秩序,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效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从起运地到终点全程有效。
省内运输木材,必须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木材运输证》;跨省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木材运输证在核定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
第五条 木材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海南省木材运输证》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木材运输实行一车(船)一证,货证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