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2001年底前,高级法院对全市各级法院改革工作进行中期评估;2003年6月底前,进行本意见实施情况总结。
41. 本意见由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北京市法院贯彻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说明
1999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纲要》依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审判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构建了自1999年到2003年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框架,是指导人民法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执行好《纲要》,高级法院起草了实施意见,经反复讨论,7易其稿,形成了《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3大部分:第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二,基本内容和方法步骤;第三,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这几部分的内容和体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原则性与一定的可操作性相结合。一方面实施意见不同于《纲要》,其必须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因此,实施意见在明确了本市法院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细化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步骤,并确定了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使全市法院的改革工作有章可循,按计划进行;另一方面实施意见又不能过于具体,对有些问题还要留有余地,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因此,实施意见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原则性。二是《纲要》的总体要求与一定的地方特点相结合。《纲要》对1999年至2003年全国法院改革工作提出了7个方面的任务,实施意见一方面依据《纲要》的原则要求,不超出《纲要》范围,另一方面在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考虑北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特点,以及本市法院已往取得的比较成功的改革经验,注意从时限、方法步骤和责任主体等3个方面的划分来确定需要全面落实、规范完善和改革创新的重点内容。三是着眼当前与一定的前瞻性相结合。法院改革非朝夕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脚踏实地,积小流、聚跬步;又要前瞻未来,积水成渊、聚步千里。因此,实施意见将眼前任务、近期要求和未来目标相融合,分条设项加以安排。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步骤的安排,主要考虑分3个层面:一是近期施行。对法律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但落实不全面、贯彻不彻底的一些内容,采取了具体措施,作了迅速启动,全面落实法律规定,并使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的安排。二是试点探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急需解决、又尚未取得成功经验的问题,提出要依据
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具体方案,并作了探索、研究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安排。三是调研建议。对已确定为改革的目标,但涉及制定、修改法律和深层次的一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作了广开思路,积极调研、积累实践经验并适时提出建议的安排。
下面,围绕实施意见的一些问题作具体说明: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适应严格司法和裁判公正的要求,建立一套公开、公正、高效的审判程序制度。8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1996年全国和本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相继召开以来,本市法院积极推行改革,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到强化各类案件的庭审功能、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对审判活动的民主监督等等,均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发展并不平衡,对于全市法院整体来讲,一些相关的程序制度并未有效地健全和完善,必须进一步将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入。由于审判方式涉及程序制度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实施意见“审判方式改革”部分未囿于狭义的各项审判方式改革,而是除此之外对“三个分立”、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公开审判、案件审理的简易程序、证据制度、司法鉴定、案例发布制度、裁判文书等方面的改革也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有些还确定了完成的时限。其中,以下问题需要特别说明:
(一)人民法庭的立审分立工作
《纲要》提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实行立审分立……人民法庭的立审分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鉴于北京交通、经济等相对发达的实际情况,本市人民法庭应全面实现立审分立,但从“两便”原则出发,所有人民法庭均由所在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立案工作尚有一定困难。因此,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庭实现立审分立的两种形式,即:有条件的由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在人民法庭内部将立案与审判工作分人负责。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使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尽量规范化,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立、自审、自执,甚至同一人“一条龙”负责到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