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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处理预案》的通知

  组织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抓救森林火灾;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调集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扑火机具等支援指挥扑救工作,负责对扑火前线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安全警卫。
  四、省公安厅
  组织全省公安民警参加护林防火和扑灭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大火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五、省计委、省财政厅
  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保证森林防火省级配套资金到位;督促各地、州、市落实配套资金。
  六、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
  参与草拟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地、县法院、检察院尽快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七、省经贸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物资集团公司
  负责森林大火扑救和灾后安置所需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八、省交通厅、贵阳铁路分局、民航贵州省管理局
  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协调做好航空巡护和航空灭火;对过往林区的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省广播电视厅
  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方针、政策;发布森林火险信息。
  十、省农办、省农业厅
  教育全省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善落后生产用火;做好农场森林防火工作;
  十一、省建设厅
  组织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十二、省民政厅
  负责森林大火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对灾民的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
  十三、省劳动厅
  协助做好受灾林场职工的就业安置;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
  十四、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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