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通讯联络
邮电、无线电管理部门要运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协助省森防指保证火场内、火场与前指、前指与省森防指通讯畅通,并要按照应急通讯的规定办理。省森防指要坚持24小时值班,赴前指的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手持对讲机等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省森防指、毗邻地区、火场内部、各扑火突击队指挥员及所在地、州、市、县的相互联系。
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业务处室,安排专人,固定电话,同省森防指随时保持联系。
十一、火情监视和火场天气预报
省气象局要做地火场的卫星遥感监测,指定当地或附近气象台、站负责火场地区的天气实况监测和按小时计的天气预报服务,并及时、迅速、准确的向前指、省森防指报告。根据扑火需要,省气象部门要按照省森防指的要求,做好人工增雨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实施人工增雨。
十二、后勤保障
林业部门要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讯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
铁路、交通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为扑火救灾服务。对发生的费用,先运输后结算。
粮食、物资部门要协助林区有关部门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石化部门要根据省森防指的要求,及时就近调运扑火所需的燃油,保证供应。
卫生部门要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进行救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保证救治伤病员的需要。
扑火经费,按照《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支付。
十三、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
发生重大火灾后,省森防指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民政部门要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以及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济等工作。
十四、宣传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