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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2000修订)[失效]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
  (二)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管理证。
  (三)对本辖区内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渣土的中转工作;
  (六)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街装修许可证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处置管理证。
  第九条 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办理渣土清运手续。
  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处办理承运资格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第十条 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运资格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
  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装修所产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统一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要求装载,并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三条 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审核同意,并报市环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渣土消纳场地和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渣土余缺由区环卫处统一调剂。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回填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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