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资不抵债但暂不能实施破产、而局部资产优势尚存的企业,经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允许其将尚存的有效资产分立成新的法人企业,并适当分担部分债务,另谋发展。也可由职工出资并吸纳社会资金,组成新的法人实体,租赁原企业有效资产进行生产,所交租赁费用于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金和偿还债务,条件允许时对老企业依法破产。
三、继续实施租赁经营。企业作为出租方,可将企业资产整体出租或部分出租。企业出租要进行资产评估,要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租,承租人通过竞争取得租赁资格。承租方可以是自然人、个体经营户或私营企业。承租期限可放宽到20年。自然人、个体经营户或私营企业承租后,可另外独立组建经营实体,申请私营企业设立登记,以承租方新投入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出租方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对承租方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实施租赁合同以外的任何干预,新老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企业以租赁收入为离退休职工发放退休金和偿还债务。
对于一些设备好、产品有市场,但因企业债务重、工艺不配套或流动资金缺乏而停产的企业,经与债权银行协商,可将企业资产抵还银行贷款,由银行将该企业资产租赁给有经营能力的经营者或其它企业法人经营,以租金归还利息;也可由债权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资产拍卖。
四、推进国有中小企业依法破产。对属于重复建设、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国有中小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破产后可将难以变现的资产用于安置职工的部分以价值形态折股到人,再吸收职工或社会资金,组成新的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按新机制规范运作。
五、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后,该企业职工应解除原有企业职工身份,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21号文件关于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兑现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也可用等量资产补偿。职工得到补偿后,可以自谋职业,也可用补偿资金(或资产)作为个人出资投入改制企业,成为企业股东。但职工要在改制企业上岗就业的,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的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继续缴纳社保基金的,养老金缴纳年限按身份转换前后合并累计计算。
改制企业除土地以外的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经依法批准,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转让变现,所得收入用于安置职工,补充社会保险,偿还企业债务。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部门凭《下岗职工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并减半征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凭《下岗职工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创办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该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