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由粮食购销企业及经批准可以直接收购早籼稻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
二、早稻定购任务和定购价格。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早稻的定购制度继续保留,定购数量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按各地现有的农业税征实数量下达。各地不得搭车收购统筹提留粮。定购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安排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具体价格由各市州政府根据省定原则和当地情况自行确定。早稻定购价格确定后,早稻的农业税结算价格按定购价格执行,中晚籼稻的农业税结算价格按省定的综合收购价格执行。个别征收农业税代金的地方,也要以上述价格作为计算征收代金的标准进行计征。农业税继续按规定征收实物,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由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上述价格结算。农民以什么粮食品种上缴农业税,要尊重农民意愿。各地不得规定早晚稻上缴比例。
三、拓宽粮食收购渠道。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允许和积极鼓励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早籼稻;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允许直接收购、经营早籼稻的其他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的审批,实行“省统一制定审批原则,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审批”的办法。即:具体审批原则、范围、对象、办法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粮食局根据适度放开、尽量放活的原则统一制定;具体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在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粮食局审批,在市、州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同级粮食局审批,在县(市、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同级粮食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