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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
  第十条 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年度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十二条 地、州、市农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省农行下达的小额信贷计划,及时下达到所辖各县支行;
  2.按照农总行及省分行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贯彻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资金的业务工作;
  4.培训县级扶贫信贷业务人员;
  5.定期检查县级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县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扶贫贷款计划,及时审查贷款项目,发放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贷款计划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管理乡(镇)农行小额信贷资金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支行所辖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
  4.定期检查乡(镇)农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的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5.搞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帐表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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