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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加气站的设计、施工及安装必须按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第九条 加气站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加气站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加气站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各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验收。申请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基建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二)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技术监督、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加气站施工、安装工程监理报告。
  (四)土建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加气站建设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加气站的单位必须持有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广州市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广州市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十二条 加气站出售的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加气站发生转让、停业、复业及其它行为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的,应当在停业当日向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加气站连续停止营业6个月以上需要恢复营业的,必须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气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当聘请燃气或化工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加气站的生产安全工作。
  加气站的负责人、安全员、加气工等应当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进行上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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