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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运营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四)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董事长和经理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董事会成员未经本级政府(国资委)同意,不得在与任职的运营机构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的注册资本是指国家投入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的资本总和。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运营机构年度经营预算、决算。

第四章 权属企业

  第十九条 权属企业是指与运营机构有产权关系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二十条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权属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权属企业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营机构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
  第二十二条 权属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过程中,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权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发展方向,必须符合企业章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权属企业处分资产导致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动时,必须经出资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应当按照运营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权属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按照规定向运营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权属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资产进行非法平调和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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