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湘办发〔2000〕16号 2000年5月2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选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现就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湘政发〔1996〕7号),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部门上下联动,着重在“普及、巩固、规范、深化、提高”上下功夫,大力提高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各级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及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今年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两级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要达到100%,市、州达到80%以上,省直单位达到60%以上。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政务公开的办法全面推行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等。
(二)明确政务公开的项目。政务公开包括对社会、群众公开和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公开两个方面。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各级行政事务都应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全省各级应对外公开的项目主要为:招生、招工、录干、进出口配额、办理证照、税费收缴和减免、收费管理和使用、职称评定、用地审批、征地补偿、城市规划、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建设工程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罚没款收缴和管理使用、邮电资费、电价管理、生育证审批和发放、计划外生育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扶贫救灾款物分配、农民负担、乡镇财务等。省工商、税务、公安、电力、民政、教育、卫生、水利、建设、交通、财政、物价、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行业要制定政务公开方案,分别明确省、市、县、乡应对外公开的具体事项,并提出具体要求,作出统一规范,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纠风办备案。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部门还要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认真抓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公开。如政府决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政府组织的拍卖公开、政府采购公开、房屋拆迁安置公开、重点工程项目公开等。对内公开的项目主要是:单位内部招工、干部职工调动安排、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干部职工提升晋级、财务开支及工资福利发放等。
(三)规范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对政务公开形式的总体要求是:群众看得见,看得清,看得懂;便于群众周知、办事和监督。除应采取“两有”(有投诉窗口、有举报电话)、“三挂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四上墙”(办事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依据上墙、办事条件和程序上墙、办事结果上墙)外,还应注意利用大众传播工具和手段,提高公开效率和质量。对于长期性、稳定性的公开项目,要编印《政务公开指南》,发到单位和群众手中;对于需社会公众了解的临时性、变动性的公开项目,则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实行一事一公开。有条件的市、县两级政府,今年内要建立政务公开中心;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统一、规范、固定的政务公开专栏(墙);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还要争取将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和信息上网(Internet)。对政务公开内容的要求是:全面、真实、具体。公开的事项一般要求具备“六个要素”,即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前五个要素应在事前公开,办事结果则可在事中或事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