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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省委发〔2000〕29号 2000年5月24日)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近年来,针对农民负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三乱”屡禁不止,涉农恶性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省委、省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当前减负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省上的减负政策。组织人事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党的宗旨、减负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法三方面进行培训教育,以提高他们对减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减负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对乡村两级干部要进行普遍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解决思想认识模糊、政策掌握不够准确、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等突出问题,学习掌握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作的方法,切实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乡级党委、政府要指定专人,逐村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权利义务的教育,特别是要帮助他们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自觉交纳合理税费,保护合法权益。
  二、严格依法治税,据实征收。
  各级税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农业税要以征收实物为主,一律不得强迫农民折征代金。农民自愿交代金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当年的定购价折征代金,不得随意提价。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牧业税必须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以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更不许向农民下指标,按人头或田亩平摊征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屠宰税要以收购或屠宰应税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对象,不得把应由收购或屠宰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严禁按地亩、人头、牲畜存栏头数摊派屠宰税。牧业税要按上年年末牲畜存栏数定额征收。向农民征税,要实行户缴户结,依法向农民出具税票。必须重申,税收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它费。省财政厅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三保一挂”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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