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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
 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0〕2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确保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是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也是财政最基本的职能要求,对于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强化支出管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各级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编制和工资发放的管理与监督。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给人员,认真清理乡(镇)行政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自聘和超编人员,严格执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正常发放,并逐步消化历年财政欠发工资。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正确履行财政基本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工资发放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明确财政支出顺序,把保障工资发放放在第一位,优先予以安排。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一)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是指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家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
  2、财政补助开支的国家职工、集体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
  (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由财政负担的部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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