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
《实施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一至二倍;
(五)拒不交出非法占用土地,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条、
《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二十至三十元;
(六)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依照
《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一至二倍。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按违法占地行为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擅自从事土地评估的;
(二)超越土地评估资质从事土地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 逾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闲置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每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财物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依照
《省实施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