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子女的抚养权应按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无过错方生活的,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条的规定,判决有过错方除按当地抚养费标准上限支付外,还根据有过错方的经济情况判决其多给付或一次性给付。
在夫妻分居期间,有过错方故意不履行扶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权追索分居期间对方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
第十六条 离婚后,无过错方依法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经济帮助费用、子女抚养费等存在执行困难时,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执行;无过错方如果发现过错方仍有尚未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财产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的说明
(2000年5月30日)
1998年6月,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李长春作出了关于依法追究包“二奶”养情妇者法律责任问题的批示之后,省委政法委及时召集了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并拿出了处理意见初稿,由于一些单位对有关法律问题看法不尽一致和经办同志全力投入“9810”案宣传报道工作等原因,以致意见初稿未能继续修改完善。1999年3月9日,省委政法委召集省纪委、民政、妇联和省公检法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研究抓好工作落实。3月中下旬,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牵头组织两个调研组分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回来之后,在原来处理意见初稿的基础上重新草拟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穴征求意见稿?雪,5月19日,调研组对该稿进行了讨论修改。6月初又送给省纪委、省公、检、法、司、民政、妇联征求意见,作了修改。12月1日,省委政法委根据省委领导批示,召集省纪委、省公、检、法、司、民政、妇联主管领导进行了专题研究后,交给省公、检、法、司四家会签。2000年5月30日,省委政法委又召集了省公、检、法、司、民政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讨论研究,个别地方作了必要修改。现就有关问题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