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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说明》的通知


  一、关于《意见》的法律依据问题
  《意见》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广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中对重婚、卖淫、嫖娼的认定处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婚罪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解释而作出的。《意见》将有关规定、解释进行综合和重申。

  二、关于对包“二奶”现象如何依法处理的问题
  包“二奶”是社会上对有配偶的男子又供养其他妇女并与之同居的行为的俗称,这不是法律的概念。由于这种行为既有纳妾性质的重婚行为,又有短期以金钱与性作交易的包养暗娼的行为,因此,《意见》没有提及包“二奶”,只是列举了重婚和包养暗娼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

  三、对《意见》第四条第3项的说明
  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是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管辖的规定,这解决了投诉无门的问题。

  四、对《意见》第七条的说明
  侦查重婚案件是公安机关的新业务。在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重婚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意见》强调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是为了更有利于这类案件的处理。

  五、对将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和非法婚姻行为造成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列入本《意见》的说明
  这两个问题是包“二奶”养情妇现象引发出来较为普遍的问题,故将其中主要的列出来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意见》第十一条的说明
  对有证据证实用有过错方的钱购买给第三者的固定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资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名为“挂靠”实为有过错方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其所占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这个意见,主要是针对有过错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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