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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对非法经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处罚幅度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最低处罚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违法经营者说情,或者采取任何方式干预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违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发挥社会、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通报所在单位加强教育。对检举非法营运车辆的个人,一经查实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各地、州、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登记表》一式五份于2000年7月15日分别上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登记表另发)。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收费,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
严格实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经营资质年审制度。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年度复审。凡复查不合格的经营者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必须歇业整顿,直至依法取消经营资质。
2000年8月底以前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经营资质和资格条件对所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的资质和驾驶员的资格进行全面复审。
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未经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资审合格的,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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