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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五厅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出让、转让的暂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厅、自治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执法尺度;统一营运证件;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报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为下一步解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打好基础。目前,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各城市仍维持现有的客运管理体制,有关部门要在城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要规范和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公交规划、协调发展、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履行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和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保持行业稳定和持续发展等各项管理职能。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经费,保证其行使管理职能,促进城市公共客运市场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规定》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立法计划,实现依法管理城市客运市场的目标。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有计划的编制完成由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专业规划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预测客运总量,合理布设公共交通线网和站点,宏观调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模,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须经专家评审,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过批准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的依据,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要根据国家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交线路专营权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线路及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须经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批准。城市公共汽车必须定线按班次快速、准点运行。
  (六)坚持公交优先政策,发挥国有公交企业的作用。
  制定公共汽车客运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和相关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的优势,使其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中占主导地位。要在道路和路口优先城市公共汽车通行,逐步建立公交优势,吸、引和方便民乘坐,满足城市居民出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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